闫希军指出,尽管近年来涉及部委和各科研院校,采行了多种措施强化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,但一些规章制度约束效力主要仅限于道德层面,约束范围仅限于体制成员,主要是指导、建议或规劝起到,缺少法律的强制性、权威性。学术不端者所代价的代价和成本太低,造成一些人存逃过一劫,铤而走险,客观上享乐了学术不端不道德。他建议,不应通过法律,具体学术行为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,使学术诚信的拒绝需要标准化和可操作者化。
通过法律,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不道德的滋扰检举机制,构成完备的部监督;创建并完备对学术不端不道德的专门调查机构,具体其职责和权限;对不端不道德的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,确保公众的知情权。另外,增大对学术不端不道德的处罚力度。
尤其是对于以欺诈课题或项目等形式索取扶植资金,甚至以欺诈成果伤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,建议成立独立国家的“学术欺诈罪”,不予严苛惩处。对于高科技、低职位、低智力的学术欺诈不道德,更加要从严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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